政策文件 |关于印发《甘肃省阳光招标采购平台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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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阳光招标采购平台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

甘交易发〔2026〕10号

各市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展改革委,兰州新区经济发展局:   

现将《甘肃省阳光招标采购平台交易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3月20日

甘肃省阳光招标采购平台交易规则(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甘肃省阳光招标采购平台(以下简称“阳光采购平台”)交易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阳光招标采购平台建设和运用实施方案》(甘政办发〔2018〕168号)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交易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自愿进入阳光采购平台的依法不属于国家规定必须招标范围或未达到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限额以下项目,以及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项目的交易活动。

第三条在阳光采购平台开展交易活动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关于必须招标采购的规定,禁止通过化整为零、拆分项目等方式规避法定招标采购义务。

(二)公开透明原则。交易数据实时记录,交易信息全流程公开。

(三)公平公正原则。平等对待所有交易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排他性条款或不合理准入门槛。

(四)高效便捷原则。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简化交易流程,提高交易效率。

第四条 项目单位、供应商等交易主体参与阳光采购平台交易活动,须在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主体共享平台完成注册。

第五条 阳光采购平台由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统筹建设,省、市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平台运行、管理和维护。

第六条 创建项目。项目单位登录阳光采购平台,通过【项目管理】功能模块发起项目创建,填写项目名称、项目类型、采购需求、采购方式、预算金额等信息。

项目单位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和市场调研情况科学编制采购需求,为技术审核和报价合理性判断提供依据。

项目单位可以选择询比采购、竞价采购等方式开展采购。选择公开询比、竞价的,所有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均可参与报价;选择邀请询比、竞价的,须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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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设置标段(包)。项目单位可设置1个或多个标段(包),明确标段(包)名称、编号、最高限价、资格条件等。

标段(包)最高限价不得超过对应采购类别的限额标准。

第八条 设置竞价规则。项目单位通过【竞价规则】功能模块,明确资格审核、技术审核的起止时间,竞价开始时间、截止时间,降价幅度、延时报价规则等内容。

(一)询比采购是指由3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在报价截止时间前一次性提交不可更改的报价。

(二)竞价采购是指由3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在竞价截止时间前多轮次竞争报价。分为非延时竞价和延时竞价。     

非延时竞价:供应商按照设定的竞价规则,在竞价截止时间前可多次提交报价,直至竞价结束。

延时竞价:竞价截止时间前5分钟内有新报价的,系统自动顺延竞价时间5分钟,顺延次数按设定执行,直至满足延时次数后竞价终止。

第九条公告发布。项目单位完成项目及标段(包)设置后,通过【发布公告】功能模块生成标准格式的交易公告,内容包括采购方式、资格条件、技术要求、竞价时间、审核时限、竞价规则、异常低价审查标准等信息,采购需求须作为公告附件同步上传,供潜在供应商查阅、获取。

交易公告发布后自动推送至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上服务大厅,公告时间自发布之日起到竞价结束不少于3个工作日,竞价时间不少于1个工作日。

第十条竞价申请登记。潜在供应商登录阳光采购平台,通过【竞价管理】功能模块查询项目信息,选择对应标段(包)进行申请登记,按要求填写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有效联系方式,并按规定时限上传响应文件。

在项目单位完成资格审核或技术审核前,供应商可以撤回已提交的对应环节的材料进行修改完善,并重新提交审核。

第十一条资格审核。项目单位通过【资格审核】功能模块对供应商提交的资格文件进行审核。符合资格条件的,予以“审核通过”;不符合资格条件的,予以“审核不通过”,并将审核结果和不通过原因自动推送至供应商系统账号。

第十二条 技术审核。资格审核通过的供应商进入技术审核环节。项目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技术审核时限内,按照采购需求文件载明的标准和要求,对供应商提交的技术响应文件对照技术要求进行审核,包括是否符合采购需求全部条款、是否存在应答项遗漏、是否满足技术参数和性能标准、有无偏离等。

技术响应满足要求、无偏离的,予以“审核通过”;技术响应存在偏离或应答遗漏、不满足要求的,予以“审核不通过”。“审核通过”的供应商,方可进入竞价环节。

审核结果和不通过原因将自动推送至供应商系统账号,供应商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审核结果后1个工作日内通过【技术审核异议】功能模块提交补充材料,项目单位须在提交后1个工作日内复核。

第十三条网上竞价。竞价活动按照公告约定的时间启动,技术审核通过的供应商通过【竞价管理】功能模块进入竞价界面,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报价。竞价过程中,报价最低且符合竞价规则的供应商确定为成交候选人。

竞价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数据实时同步至区块链存证,确保竞价过程不可篡改、全程可溯可查。

询比采购的报价不得高于项目最高限价;竞价采购的报价应当低于当前有效最低报价且符合设定的竞价规则要求。延时竞价按照本规则第八条执行。

第十四条异常低价审查。竞价结束后,因成交候选人报价过低,项目单位结合技术要求复杂度等要素,认为可能影响履约质量的,自行启动异常低价审查。

项目单位启动异常低价审查的,应当在竞价结束后 1 个工作日内通过阳光采购平台向成交候选人发出澄清通知,要求其在1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成本测算报告、技术实施方案、创新降本措施等。

成交候选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提交书面澄清材料。项目单位收到澄清材料后,应当在3 个工作日内结合同类产品市场价格、行业成本标准等因素完成审查,作出报价是否合理的判定。

成交候选人提交的材料不足以证明报价合理性及履约能力的,或未按要求提交澄清材料,其报价视为无效,项目单位可取消其成交资格,也可以重新组织交易或确定报价次低且技术审核通过的供应商为成交人。      

第十五条成交公示。竞价结束后,项目单位通过【成交公示】功能模块生成成交公示,自动推送至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上服务大厅,公示期自成交公示发出不少于1个工作日。

公示内容应包含项目名称、标段(包)信息、成交人名称、成交价格、最高限价、报价排序、技术审核结果、异常低价审查结果等信息。

第十六条成交通知书与合同签署。公示期届满且没有有效异议,项目单位通过【成交通知书】功能模块生成成交通知书,加盖单位公章后发出。

项目单位与成交人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30 日内,按照交易文件和成交人的报价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并通过阳光采购平台【合同签署】功能模块上传合同文本。

第十七条异议处理。供应商对资格审核结果、技术审核结果、竞价过程、异常低价审查结果、成交结果有异议的,应在结果通知后1个工作日内,通过阳光采购平台向项目单位在线提出异议,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项目单位应当在收到异议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答复。书面答复应载明异议事项、审查依据、处理结果及后续救济途径。

异议处理期间,存在异议事项指向成交候选人资格有效性改变、技术审核结论失效或其它影响成交结果,可能导致成交候选人排序调整、成交资格取消或成交结果无效的,可停止交易活动。

第十八条 恶意放弃成交处理。成交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或拒绝签订合同的,项目单位可以将上述情况以书面形式上传本平台,作为不良信用予以记录。

第十九条履约评价。项目合同履行完毕后15个工作日内,项目单位通过阳光采购平台【履约评价】功能模块对成交人的履约情况进行评价。评价内容包括:

(一)技术履约达标率:对照合同技术条款,评价技术参数实现情况、检测结果达标情况。

(二)质量达标率:对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评价履约质量。

(三)履约时效性:评价是否按合同约定的时限完成技术服务、设备交付或工程施工,以及问题整改、售后服务的响应效率和效果。

(四)资料完整性:评价履约过程中提交的技术检测报告、验收记录等文件资料的完备性。

评价结果共分五个等级:五星为“非常满意”,四星为“满意”,三星为“基本满意”,两星为“不满意”,一星为“非常不满意”。项目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评价的,系统自动默认为“满意”;默认评价后30日内,项目单位进行追加评价,并以追加评价结果为最终评价。

项目单位开展交易活动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应用评价结果。

第二十条项目单位应当遵循下列规范:

(一)不得设置排斥、限制潜在供应商的资格条件或技术条款,不得通过技术条款指向特定企业。

(二)资格审核、技术审核需严格按统一要求执行,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操纵交易结果。

(三)应及时受理并处理交易过程中的异议、技术审核争议及异常低价审查。

(四)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与成交人签订合同,不得向供应商收取报名费、资料费、技术审核费等任何形式的费用。

(五)对所有提交和发布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按规定开展履约评价。

第二十一条供应商应当遵循下列规范:

(一)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资质文件、技术响应文件和报价文件,不得提供虚假材料、伪造证明文件,不得恶意竞价、串通报价。

(二)应当严格遵守竞价规则和响应承诺,完成合同签署、项目履约等义务,配合项目单位开展异议复核及异常低价审查。

(三)对交易过程中涉及的技术信息、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泄露或非法使用。

(四)对所有上传和提交文件资料、报价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项目单位发现供应商存在本条第一款情形或者合同履约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严重影响合同履行的,可以将上述情况以书面形式上传本平台,作为不良信用予以记录。

第二十二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遵循下列规范:

(一)为交易各方提供标准化、规范化平台服务,建立健全平台运行保障机制,保障平台稳定运行和数据安全。

(二)维护正常交易秩序,提供必要的交易咨询和技术支持,及时协助处理系统操作等问题,对平台系统进行定期安全检测及升级维护。

(三)不得干预交易过程和结果,不得设置准入门槛或附加额外交易条件,不得向交易主体收取任何费用。

(四)保存交易全流程数据及履约评价记录,确保交易全程可溯可查,配合监督部门依法调取交易记录。

(五)应当采取可靠的技术措施,保障存证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不可篡改性。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由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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